两者并不相同。生育津贴是基于两个事实--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合法生育"。所以其应享受产假待遇,是职工未提供劳动也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产假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而产假工资是基于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应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支付主体是企业。因此,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
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上并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在法定产假期间,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前面说了,是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如果女职工工资低怎么办?难道不应该补给单位吗?如果高呢?其实,根据我们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如果女职工原工资低,就应该补给单位。如果女职工原工资低,这对职工来说是一种生育待遇,不可能还给单位,女职工就占了便宜。女职工原工资高怎么办?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女职工在孕产期、产假、哺乳期的工资不降低。因此,如果生育津贴较低,必须补足差额。
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并不相同。它们是两个概念。简单地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您所在的公司支付,而生育津贴则由社会保障机构的生育基金负责协调。至于能不能领到双份,那就要看公司的规定了,有钱的公司不在乎钱当然可以领到双份,但现实中听到和看到这样情况的少之又少,大多数公司要么是直接按生育期间的工资发放,要么是按生育津贴发放,两者之间是就高不就低。
女职工生育后,需将住院费用和出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寄到公司,由公司报社保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报销生育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津贴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国家规定的生育天数。企业从女职工生育津贴中扣除生育期间的应发工资后,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支付给生育者。有些单位确实很"土豪",在发放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的同时,还把生育津贴报给职工。获得双重收入。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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