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发放高龄津贴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4号),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高龄省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对高龄省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山西年起对全省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具有山西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
按照 “量力而行、稳步提高 ”的原则,高龄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确定对象。先享受,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形成发放对象名册,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名册。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纳入惠民惠农 “一卡通 ”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符合享受条件的适龄人员当月发放。发放对象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配套。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 “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按实际人数随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省级补助标准为
80周岁(含)至89周岁(含): 低保家庭老人每人每月70元,非低保家庭老人每人每月10元;

90周岁(含)至99周岁(含):低保家庭老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100周岁(含)以上: 每人每月 1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