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二是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条例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