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广西二胎政策有什么?

2022-02-13 23:32:38 作者:redadmin 浏览次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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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
根据2016年1月15日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计划生育条例》 :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非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因素之一的,经乡镇人民对于政府部门或者一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我们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一方在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下同),另一方未生育。
(二)再婚配偶一方在再婚前生育一胎的,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一胎;
(三)再婚配偶一方在再婚前生了两个孩子,另一方生了一胎,再婚后未生育的;
(四)夫妻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已划区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认患病或者残疾的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并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的;
(五)夫妻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人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关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进行居住十年通过以上,已生育能力两个家庭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对于政府相关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形。
如果夫妻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一个孩子,可以自行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夫妻因子女死亡而无子女,可自行安排生育两个孩子。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配偶一方在本自治地方登记,另一方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按照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发展人民对于政府部门或者一个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己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没有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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