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疆计划生育条例

2022-05-26 01:02:03 作者:redadmin 浏览次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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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了最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次修订相应增加了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同时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也提倡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以下摘录是此次新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您带来详细的解读:

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地区居民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城镇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生育。而且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对于子女数。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配偶一方住所或者现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登记生育服务,并取得生育服务证明。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再婚者除外),经妇女住所地所在地县(市)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多生一个孩子:
(一)城市夫妇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只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只有两个孩子,或者再婚夫妇一方有三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农村夫妇再婚前只有三个子女的。
第二十六条新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和社会主义团体、企业文化事业建设单位职工,除享受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可以享受20天婚假。女职工符合中国生育条件的,除国家相关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子哺乳假15天。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发放工资和奖金。
 
······
 
以上就是“新疆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也知道了相关的知识。接下来,如果读者想咨询更多方面,可以添加首页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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