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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是“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二胎”,没有任何其他的特殊政策。直接参看《山东省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原文: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优生少生,鼓励夫妻生一子;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二十五岁的男子和二十三岁的女性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妇可以选择生第一个孩子的时间。生育前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关系双方进行申请、县级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监管部门人员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一方从事矿井作业、远洋捕捞、远洋捕捞五年以上,仍从事此项工作,仅生育一女;夫妻一方为烈士或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独生子女,有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只生育一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另一方为不育。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以农、林、畜、渔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经配偶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一)男子有无子女家庭结婚定居,与女父母一起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几个女姐妹,只照顾一个人);所有其他兄弟都失去了生殖条件,没有收养儿童;(三) 定居在与内陆没有联系的岛屿上。
第二十三条母亲和女儿均为农村居民,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女孩,经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二十四条配偶双方在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所有子女均由原配偶负担。新组成的家庭无子女的,经配偶双方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二胎。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第一个孩子必须年满25周岁,第二个孩子必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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