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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手术协议范本_试管婴儿剩余'无主胚胎'无处安放,专家呼吁完善法律法规科技

2021-09-22 03:19:01 作者:redadmin 百科知识 浏览次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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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管婴儿技术开展已满30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移植手术剩余的“无主胚胎”越积越多。记者在北京、安徽、湖北多地了解到,尽管保存成本高,但很多医院、医生在实践中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不忍或不敢按合同约定对胚胎进行处理。“无主胚胎”何处安放?如何处理这些无主胚胎?成为医院的一大难题。
试管婴儿30年“无主胚胎”越积越多
在北京协和医院,来做试管婴儿的夫妻在楼道里排起长队。在医院“生殖中心”的洁净区域内,不少地方都摆放着储存冷冻胚胎的液氮罐。
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与生殖妇科中心主任郁琦告诉记者,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开展30年,理论上从技术开展起就会遇到剩余胚胎的问题。这些胚胎在接近绝对零度的条件下可长期保存,医院胚胎库里大多是剩余胚胎,相当一部分“年代久远”。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一些夫妻还会重新启用冷冻胚胎,但此外的大部分夫妻都不会再联系医院。多位受访医生告诉记者,虽然已有一些人为生二胎唤醒冻胚,但更多的无人认领的冻胚是一个存在多年的问题。他们说,在做辅助生殖的“知情同意书”上已约定胚胎的保存费用和期限,但是做完试管婴儿后,很多父母都已失联,按时缴纳保管费者更是寥寥。
据了解,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剩余“无主胚胎”的问题日益凸显。“按照合同规定,许多冻存胚胎已被默认废弃了,可是我们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仍然保留。”湖北一所三甲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负责人表示,胚胎毕竟不同于普通物品,由于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他们也存在一定风险。结果现在冻胚越来越多,储存不堪重负。
医院保存成本高不忍不敢扔
保存成本高,许多医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医院的液氮罐早已放满。据悉,液氮罐每个成本数万元,且每周要定期补充液氮,储存冷冻胚胎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郁琦说,据他所知针对胚胎在液氮罐冷冻保存的专项收费标准一直没有确定,医院如果自行设定则涉嫌违规,因此有不少辅助生殖中心对保存胚胎是不额外收费的,而是按照开展辅助生殖整体收费。每份胚胎的保存费用一年在1000元左右,这部分支出由医院承担,越积越多。
因为存在法律风险,医院“不敢扔”,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舍不得扔。一些受访医生告诉记者。“种种原因让我们医生很难决定销毁胚胎,合同约定的保存期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一些医生说,在签订的合同里,前面写的意思是夫妻双方如果5年没有管,医院可以自行处置;但后面关于如何处置的条款上又提出处置必须医院和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才行,存在一定矛盾,医院也很为难。
完善法律法规出台行业标准
郁琦说,自己在与国外辅助生殖的医生交流过程中,发现很多国外医院也都是一直保存胚胎,从全球来说都面临“无主胚胎”保存的问题。目前我国辅助生殖的相关规范制定年代较早。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剩余“无主胚胎”等一些新问题逐渐显现,建议可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并积极发挥专业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在执行中注重契约精神的同时,尽可能体现人文关怀。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认为,对于人工辅助生殖相关的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尚存法律空白,目前只有一些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建议能否在修订《母婴保健法》时独立设置“人工辅助生殖”一章,或通过其他形式完善法律保障。
“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和规范化相关规则,统一各机构的行为标准。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之前,应该对可以预见的各类情况均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防范法律纠纷,可多采取‘明示’而非‘默示’的方式。”王岳说。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认为,从法律层面上,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和处置方式都可以通过合同明确下来。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可牵头完善指导模版,统一各机构的行为标准。在进行辅助生殖相关操作之前,医院和患者应通过契约的方式对后续处置进行约定,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处置的权责条件。
此外,对于胚胎的销毁,王岳建议可采取比较人文的方式。此外还可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牵头,对被“放弃”的胚胎能否用于科学研究等进行规范和约定。
(原标题试管婴儿剩余“无主胚胎”无处安放)

试管婴儿手术协议范本_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可以做试管婴儿吗?有做试管婴儿的条件吗?

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环境中很多人密切关注的技术。实际上,大多数人对试管婴儿技术还没有透彻的了解,但是如果您想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做试管婴儿,如果想选择这种手术,很多人可能会考虑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是否可以做试管婴儿?毕竟,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对这一系列的试管婴儿医院不是特别熟悉,同时对每个医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特别了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试管婴儿,每个人都没有太多的想法。
有很多医院可供选择
如果要选择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管辖范围,则只有几家常规的甲级医院,但是如果要选择私立医院,还有更多的医院可供选择。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在这里选择进行试管婴儿手术时,每个人都可以看到这些应用的条件是否满足他们自己的要求。一般来说,在这里选择试管婴儿手术可以完全为您带来更好的保障。
具备做试管婴儿的条件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三级中心医院拥有自己的独立生殖实验室,经过多年的临床测试和相关医学检查,从整个实验室的建立到最终的临床严格控制,能够更加精确的检测出男女不孕不育的原因。这样,它还可以为每个人提供更合理的诊断和治疗计划,并且能带来贴心的服务。同时,它还可以为下一代健康和不育患者带来更多的生殖诊断和治疗建议。
试管婴儿拥有一支具有丰富教育事务的专家团队,从最初的诊断到各种检查,从排卵诱导到最终的取卵,试管婴儿周期中的每个环节始终由专家进行管理。从住院计划到进行产科检查,每个人都可以提供一站式诊断服务,这里的政治专家拥有多年的经验。他们可以与胚胎实验室的专家紧密合作,并致力于协助政治技术。就成功率而言,相关的研究和应用程序更安全,也可以使大多数人感到更安全,以便更好地进行试管婴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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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手术协议范本_俄罗斯试管婴儿手术疼吗?

全文提要
围绕着两份《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产检分娩记录,2019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怀孕引发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怀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怀孕。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沈某的陈述却没有那么简单,据她所说,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怀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
针对双方的说法,普陀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怀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怀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某将上述协议的怀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米,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在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该医院于2019年6月在原来的记录上将产妇的血型变更为B型。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由他人提供卵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怀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那么被告沈某是不是小王的分娩妈妈呢?从“怀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仅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怀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怀孕这一关键事实。而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因此,虽然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照顾抚养小王的客观事实,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沈某是十月怀胎孕育了小王的怀孕母亲。王某与沈某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选择非法怀孕的方式,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对孩子身心健康及社会伦理等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综合上述考量,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辅助生殖应严格遵守相应规定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合法的亲子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其中父母与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本案中,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亦违反公序良俗。签订的《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外,违法怀孕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破坏正常的伦理关系。不仅会造成“谁是母亲”这类棘手的法律问题,还会衍生出诸如抚养权、继承权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辅助生殖技术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势不可挡的趋势,但其中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理和人伦问题尚未厘清。因此,医疗机构在探索实践辅助生殖技术的同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目前我国明令禁止非法怀孕,并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司法建议:医院应尽审慎核实义务
普陀区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医院在产妇产检、分娩过程中对产妇未尽到审慎核实身份的义务,事后在未核查追责情况下草率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让非法怀孕中介有可乘之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及法律后果。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普陀法院向该院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医院签发,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更改、补正手续严格,故要求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因此医院出具时更须谨慎,须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设立产妇基本信息数据库,签发时严格审核婴儿父亲、母亲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应证件,做到母亲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匹配。
二、规范医疗行业制度建设。应当要求产妇就诊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就诊,挂号、就医每个环节医护人员务必进行审查,核查登记代表产妇身份识别唯一性的实名信息,将包括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身高体重、血型、病史、生育史等基本信息纳入产妇信息数据库,与产妇所在地居委会或者建立孕妇联系卡(小卡)的相关医院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借助大数据手段,尽可能避免借名建卡的情况。
三、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管理监督制度,优化监督流程。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出生数订购《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登记、保管、发放工作,在挂号、分诊、就医等各个环节,做到分工明确,专人专项管理,事后定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加强发证管理的质控和督导工作,不断完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以及责任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释明法律责任。可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或者以公示等形式告知患者,严禁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医保卡挂号、就诊,一经发现医保卡基本信息与产妇真实身份不符,医院有权终止接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
五、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体系管理,发生问题责任到人。医护人员如发现就诊人员身份不明等违法行为,需及时汇报,若故意、重大过错不报、误报,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外借、擅自调拨、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该医院收到司法建议后十分重视,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针对孕产全过程进行仔细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将改进情况答复给普陀区法院:
①在初诊建卡、办理住院、分娩期间、申领出生证明等各个环节,设计更加严谨和缜密的核对流程;
②联系辖区卫健委,针对怀孕事件进行调查;
③将对孕产妇施行精准身份识别(指纹、虹膜等),防止恶意替代就诊,杜绝非法怀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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