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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手术投保被拒_丈夫意外去世,试管婴儿手术被拒!法院这样判

2021-08-24 16:45:08 作者:redadmin 百科知识 浏览次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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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试管婴儿移植手术期间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为延续丈夫血脉
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拒绝继续移植试管婴儿胚胎
遗孀将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了
……
2016年8月31日,张女士和丈夫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医院为张女士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
达成该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为张女士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并由张女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移植事宜。
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五枚胚胎中的三枚,但却没有移植成功,还剩余两枚在医院继续冷冻保存。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死亡。
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张女士调整心情和身体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她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院方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其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伦理,也不符合相关规范,遂给予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将医院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近日,盘龙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医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张女士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母亲及女儿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另外,张女士与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我国二孩政策,其目前进行的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最终,盘龙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试管婴儿手术投保被拒_试管婴儿移植期间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继续手术被拒

一对夫妻在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期间,丈夫因意外去世,继续实施手术是否有违伦理道德?医院能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获悉,由该院法官李琳撰写的张某诉四川省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在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荣获三等奖。该案中,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令被告四川省某医院继续为原告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案情回放
丈夫因意外去世妻子想继续手术遭拒
张某与李某某婚后,因不孕到四川省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治疗过程中,张某、李某与四川省某医院签署《胚胎继续培养、冷冻知情同意书》言明,冷冻8个胚胎以便将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之后,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川省某医院认为,首先,二人与医院仅构成胚胎保管服务合同,胚胎移植手术服务合同尚未成立,李某去世后已不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及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张某在丈夫李某去世后属于单身妇女,不能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手术,且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将违背伦理道德要求,会引发新的法律及伦理问题。
因此,四川省某医院拒绝对张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张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法院判决
继续手术不违背伦理道德医院应当履行合同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这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另外,李某在去世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意愿,张某也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这一行为不会损害公序良俗,即使李某去世后不能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亦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
其次,张某作为丧偶妇女,其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禁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人群,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有悖于社会公益。另外,对于抚育后代来讲,经济负担能力不应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约束条件,不能因为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就断言孩子会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因此,张某独自抚育孩子也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令四川省某医院继续为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例的示范意义在于,当事人夫妇与医疗机构签订了辅助生殖医疗合同,当事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生殖医疗合同。

试管婴儿手术投保被拒_就因为是试管婴儿,我的孩子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每天只需1块钱
给孕妈和宝宝万元保障”
这样的广告语让不少孕妈心动
岳阳人的刘女士在怀孕4个月时
就花了365元买了这样一份的保险
宝宝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做了手术
可面对理赔时
保险公司却以宝宝是试管婴儿而拒赔
刘女士把保险公司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
今日
三湘都市报记者从法院获悉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刘女士理赔款1万元
试管婴儿患病,保险公司拒赔
电子保单中写明:
特殊关怀保障,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单中称,投保时被保险人应为20周岁至40周岁,身体健康,正常妊娠的已婚妇女。特殊关怀保障包括意外流产、难产、子宫切除、先天性畸形、痴呆儿等,每项保障的给付比例为20%-100%。
11月底,刘女士生下女儿玲玲。玲玲4个月的时候,因为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花费了5万多元。
当刘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时
却被拒绝
保险公司
试管婴儿不符合理赔条件
保险合同中和相关条款并无明确的规定,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审核并告知试管婴儿不属于理赔范围。
刘女士
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理赔款
结果……
保险公司辩解称
通过试管婴儿手术产生的“妊娠”,与自然怀孕的妇女相对,不属于保单上约定的“身体健康,正常妊娠的已婚妇女”。此外,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疾病需要在宝宝出生28天之内确诊、且在出生180天内手术,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上均没有提到正常妊娠具体指何种方式,正常情况下胎儿都是在子宫中生长发育,只有宫外孕等特殊情形才被称为异位妊娠。本案中的正常妊娠应采用通常的解释,即胎儿在子宫中正常生长发育,而不是保险公司认为的通过自然受孕方式妊娠。
试管婴儿的原因有多样性,可能是女性不孕患者采取的辅助生殖措施,也有可能是男性不育患者解除不孕困难的方式,还可能是不明原因不孕患者所采取的方式。所以保险公司仅凭刘女士采取试管婴儿方式妊娠就认定其生理上存在某些不足之处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宝宝在4个月才查出先天性心脏病,她在出生之前就已形成畸形,虽然她是在出生后28天以后进行诊断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一情形会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或增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玲玲进行手术时间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出生180天以内。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约定100%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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