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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手术去那医院_丈夫意外去世,试管婴儿手术被拒!法院这样判

2021-08-14 05:23:43 作者:redadmin 百科知识 浏览次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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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试管婴儿移植手术期间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为延续丈夫血脉
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拒绝继续移植试管婴儿胚胎
遗孀将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了
……
2016年8月31日,张女士和丈夫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医院为张女士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
达成该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为张女士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并由张女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移植事宜。
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五枚胚胎中的三枚,但却没有移植成功,还剩余两枚在医院继续冷冻保存。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死亡。
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张女士调整心情和身体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她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院方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其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伦理,也不符合相关规范,遂给予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将医院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近日,盘龙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医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张女士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母亲及女儿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另外,张女士与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我国二孩政策,其目前进行的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最终,盘龙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试管婴儿手术去那医院_试管婴儿手术做到一半丈夫去世,温州女子想继续遭医院拒绝

温州的李女士与丈夫叶先生是再组夫妻,为了拥有属于两个人的孩子,先后经历过两次胚胎移植手术,都失败了。
在第二次手术失败前,作为独子的叶先生猝死。为了让离世的丈夫拥有一个孩子,让失去儿子的公婆有个寄托,李女士决定进行第三次手术,她没想到,医院拒绝了,称没有经过叶先生同意的手术属于违法行为。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近日,该案有了结论。
面对医院给出的不合伦理、不合法的诸多理由,法院的这份判决异常暖心。
"冷冻胚胎应该被特殊尊重,李女士的生育权应该被保护"。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后,仍执意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叶先生父母作为失独老人,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图:视觉中国
两次试管手术失败,丈夫去世
李女士和叶先生都是再婚。李女士与前夫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叶先生与前妻没有生育孩子,两人再婚后一直想拥有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孩子。
为此,2018 年 12 月 28 日,李女士和叶先生向浙江省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再生育。经批准,两人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一子女。
在此前,李女士发现了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她因为继发性不孕、两侧输卵管通而不畅、疤痕子宫不得不住院治疗。2018 年 12 月 14 日,李女士、叶先生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为了能够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李女士与叶先生吃了很多苦,但求子之路却满是荆棘、屡屡受挫。
2019 年 3 月 7 日,李女士行经取卵术,共获取 9 个卵子,正常受精 6 个,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移植 2 个胚胎,无胚胎冷冻,丢弃 7 个胚胎。
2019 年 3 月 22 日、25 日,李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太低,胚胎移植手术未能成功。
李女士、叶先生决定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手术。2019 年 7 月 9 日,二人再次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2019 年 7 月 20 日,李女士行经取卵术,共获取 16 个卵子,成熟卵子 13 个,正常受精 7 个。2019 年 7 月 23 日移植 2 个胚胎,共有 2 个胚胎予以冷冻保存,丢弃 12 个胚胎。
李女士没料到,她才刚刚进行第二次手术 20 天,叶先生却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雪上加霜的是,她的第二次手术又失败了。2019 年 9 月 2 日经检查,李女士属于早期妊娠(未见心管搏动),医生建议行人流手术。2019 年 9 月 6 日,李女士住院治疗流产。
决定进行第三次手术被医院以违法拒绝
在接连遭遇丈夫死亡、手术失败、流产的多重打击后,李女士做了一个决定,她想做第三次尝试,解冻胚胎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李女士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与公公婆婆进行了商量,取得了公婆的同意。她没想到,医院却拒绝了她的要求,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规定。
李女士无奈之下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为什么会拒绝李女士?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社会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医院辩称,李女士已实施体外受精移植手术,根据李女士的突发情况,以及现有技术和原则的规定,必须在夫妇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本案由于李女士配偶已亡故,无法按上述规定实施。
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均规定了社会公益原则,明确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李女士现处于单身状态,继续移植不符合该规定。
上述伦理原则中,还规定了保护后代的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将会对后代产生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李女士配偶已亡故,若继续通过胚胎移植手术,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在单亲环境下成长,可能对其生理、心理、性格方面均有影响,鉴于胚胎的特殊性且此类案件在实际中存在较大争议。胚胎移植手术既是医学问题也是伦理问题更涉及法律问题,医院特意组织了伦理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讨论,但讨论结果是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政策。
法院:其情感人,生育权应当被保护
一边是明确的规定,一边是失去独子的父母和丧偶的妻子的殷切期盼,法院的决定非常暖心,"冷冻胚胎系由卵子与精子结合而来的人体衍生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后,仍执意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叶先生父母作为失独老人,"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移植冷冻胚胎既能为叶先生生育后代带来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抚慰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
针对每一条争议,判决书中均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李女士的主张,因为叶先生已故,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
法院认为,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以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本案中,原告丈夫叶先生已亡故,叶先生父母对李女士处置胚胎没有异议,因此李女士享有胚胎的完全处置权。医院在明知李女士丈夫已亡故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李女士的生育权。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李女士现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但她与丈夫叶先生在术前已符合法定条件获得批准可生育一子女,其主张移植冷冻胚胎没有损害社会公益,医院将其扩大解释为单身妇女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移植,显属不当。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还辩称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保护后代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移植冷冻胚胎会产生两种结果。其一是移植成功,医院的辩称主要考虑移植成功后可能对后代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作出声明,叶先生系独子,李女士与叶先生虽是二婚,但二老将李女士视为女儿,家庭关系非常融洽,承诺将浙江省某处房产作为未来孩子出生的居住地,并倾尽所能给予孩子最好的抚养条件。
如果移植成功未来出生的孩子是叶先生的唯一后代,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的家庭关系融洽适合孩子的成长,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及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可能对孩子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故法院对医院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另一种结果是移植失败,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也明确表示,胚胎移植手术的风险自行承担并对手术结果的成败都作了充足的准备,即使失败了,也能减少遗憾。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冷冻胚胎的母亲,有权对胚胎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将案涉胚胎移植。冷冻保存的胚胎被植入女性体内才有可能发展成为胎儿,李女士主张继续医疗服务合同,将胚胎移植至其体内,行使其生育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履行其与李女士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来源:潇湘晨报

试管婴儿手术去那医院_能做哪种试管婴儿手术?广东省人民医院可以做试管吗

2018年的一天,温州某医院的生殖医学中心来了一对特殊的夫妇。
李薇(化名)和丈夫是重组家庭。尽管这段婚姻之前,李薇曾生育一子一女,但再婚后,他们还是希望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然而,继发性不孕、双侧输卵管通而不畅、疤痕子宫……李薇的身体条件并不适合自然受孕。在医生的建议下,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决定进行试管婴儿术。
第一次,李薇体内的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太低,胚胎移植未能成功,夫妻二人决定做第二次尝试。
于是,2019年7月20日,医生从李薇体内取出卵子进行体外受精。7月23日,李薇接受了2个胚胎的移植,另有2个胚胎被冷冻保存。
但意外突如其来。
8月13日,李薇的丈夫因呼吸心跳骤停猝死,不幸离开了人世。
而祸不单行,李薇还没有从丈夫离世的悲痛中走出,却又在术后6周检查时被告知,腹中的胚胎始终未能检测到心管搏动。
共同的孩子也失去了。在医生的建议下,李薇进行了人流手术。
图源:图虫创意
接连遭遇丈夫死亡、手术失败、流产的多重打击,李薇却更加坚定了一个决定:她想将之前留存的冷冻胚胎解冻,自己一个人将胚胎移植手术继续下去。
然而,医院却拒绝了李薇的请求。几番交流无效,李薇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丈夫去世后,签字还有效吗?
医院拒绝李薇的第一个理由,是试管婴儿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能进行。但如今李薇的申请,还缺少丈夫对本次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
事实真的如此吗?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刘瑞爽教授认为,实际上医院应该认定丈夫是知情同意的。
「丈夫离世之前,他们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已经能够很充分地反映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刘瑞爽教授认为,其丈夫按照规定签署协议、交纳手术费用、自愿提供精子、配合完成胚胎的体外受精……已经用他生前的实际行动表明了他想要实际履行协议的想法。
举例来说,有病人在入院治疗前会签署「生存预嘱协议」:在遇到心跳骤停等不可逆转的生命终末期时,拒绝心肺复苏术。那么,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尽管患者本人无法再次表达意愿,但医生仍应该履行协议,不能对他进行心肺复苏。
「这也就意味着,当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患者无法阐述自己的想法时,医院应当以协议中患者的意愿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那就应该以李薇夫妇在丈夫生前签署的协议为准,继续完成胚胎移植。
单身不能移植胚胎,但丧偶呢?
解决了第一个争议点,李薇还面临医院的另一重质疑:她的身份。
医院伦理委员会认为,根据2003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他们不能给成了单身妇女的李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刘瑞爽教授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公民享受生育权,夫妻双方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可以继续胚胎移植、孕育后代。」
虽然李薇现在确实属于单身妇女,但她在丧偶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生育的规定,这使得她的身份有别于原卫生部规章、规范中的「单身妇女」。因此,她按照丈夫的意愿以及依照与医院达成的协议依法要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图源:图虫创意
「李薇的这个要求确实能反映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这个要求既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时候,医院拒绝进行胚胎移植,既违反约定义务,也违反了法律,侵害患者生育权及自主决定权。」
开庭当天,法院还特别请到了李薇的公公婆婆出庭,两位老人非常支持李薇再次进行胚胎移植,并说他们早已将儿媳李薇「视作亲生女儿看待」,家庭关系非常融洽。
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移植既能为丈夫生育后代带来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抚慰李薇及她丈夫的父母。而李薇在明知移植胚胎手术及高龄生产可能的风险后,仍执意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李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复杂伦理问题面前,该怎么办?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对此,刘瑞爽教授认为,《民法典》原则性规定了与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的事项,但并不具体,缺乏直接可操作性,需要做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女性的生育权利和辅助生殖相关的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了,未来从法律层面应逐步细化、完善,以解决这些困扰医患双方的问题。」
那么,医院和医生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图源:图虫创意
刘瑞爽教授认为,在医患双方签订协议时,应该对协议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出全面细致的约定,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议中也约定不明的情形,否则很容易导致医患双方出现分歧,不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
「协议里的约定当然越全面越好,约定不明确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刘瑞爽教授这样建议。
例如,协议书中可以明确约定,剩余冷冻胚胎是按照约定销毁,还是用于医学研究或捐献给他人。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可以继续孕育等问题,「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此外,刘瑞爽教授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可能还不够到位,可能因「隔行如隔山」而存在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生面临的法律难题也会随之增加,并且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复杂。
刘瑞爽教授建议,伦理委员会需要吸收更多的医事法学专业人士,参与讨论与决策,并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关于医患之间协议的履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没法定的按照习惯,没有习惯的遵从法理」,最根本的目标是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监制:gyouza、z-pop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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