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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医疗纠纷案例_医疗纠纷:一例因手术时输血而感染丙肝,导致医院赔偿的案例分析

2021-07-27 04:57:42 作者:redadmin 百科知识 浏览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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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某在被告医院行“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术中输入红细胞及血浆。后确诊为丙肝。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市中医院提供的血液出库单及x市疾控中心调查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为王某输入的血液制品合格或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格,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x市中医院应对王某在住院期间感染丙肝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共计9351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输血,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丙肝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2日,王某以“意识不清,左侧肢体偏瘫3小时,家中伴呕吐1次”为主诉入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诊断为:基底节出血。既往无传染病史,无输血史,无手术外伤史等。2019年5月13日,行“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术中输入红细胞4U及血浆400ml。2019年5月13日,王某在x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中显示丙肝抗体为阴性。在该日的检验报告单中谷丙转氨酶与谷草转氨酶均在正常值内。
2019年5月28日,王某在x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中谷丙转氨酶值为171(参考范围为9-50U/L);在2019年6月7日的检验报告单中谷丙转氨酶及谷草转氨酶值分别为89(参考范围9-50)及50(参考范围8-40)。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出院。
原告于2019年9月2日继续因基底节出血等病症入住x市中医院,在2019年9月3日的x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中显示丙肝抗体为阳性,确诊为丙肝1b亚型。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检查,康复评定后给予康复训练,温针治疗,控制血压等。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出院。
二.医方观点
医院对王某的整个诊疗过程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执行,原告感染丙肝,首先考虑血液感染,但因输血感染已排除,在诊疗过程中,所有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所使用的一次性耗材均为医院统一采购,证件合格的医用耗材,传播途径已切断。
患者感染丙肝又在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感染则为社区感染,即入院时处于窗口期,丙肝抗体未显现而已。x市中医院对王某的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被告x市中医院提交其王某输血记录单一份及x市中心血站血库出库单一份。诉讼中并提交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丙肝病例王某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某输入的血液制品是合格的。
三.患方观点
原告从2019年5月12日至今都在被告处住院,其中2019年8月26日为配合被告提高病床周准率指标按被告要求办理出院,但实际仍在原病房,2019年9月2日再次在被告处办理出院手续。原告感染丙肝后,直接影响了对原告原有病情的治疗效果和时间。现原告丙肝仍在治疗中,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869元。
四.庭审意见
王某和x市中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一般常识,丙肝感染的途径主要为血液传播、性接触传播、母婴垂直传播、医源性器械感染等。王某于2019年5月12日入院时的血液检测中丙肝抗体为阴性,期间其一直于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5月13日手术过程中有输血治疗,后于2019年5月28日的血液检测单中显示谷丙转氨酶异常。后根据病历记载其于2019年8月26日出院,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费票据可以显示王某于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日仍在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王某于病历记载的2019年9月2日再次入院治疗时入院血液检测中显示丙肝抗体为阳性。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其妻子孟琳的血液检测报告,显示丙肝抗体为阴性。结合丙肝主要传播途径及原告住院时间,可以推定原告在x市中医院住院期间感染了丙肝与x市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x市中医院提供的血液出库单及x市疾控中心调查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为王某输入的血液制品合格或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格,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被告辩称的“王某在入院时处于感染丙肝的窗口期,属于社区感染”,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x市中医院应对王某在住院期间感染丙肝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市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6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800元、营养费为2320元、护理费1451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以上5项损失共计93516元。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参考资料】1.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2.医疗纠纷刑事责任:交叉配型错误导致输入异型血,造成患者抢救无效死亡。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纠纷:O型血肝炎患者治疗期间,七次错误输入A型血浆1250毫升。5.医疗事故罪:输错血。

试管婴儿医疗纠纷案例_安徽肥西:案例分析助纠纷解决

记者前从安徽省肥西县卫生健康委获悉,该县每年将发生在全县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汇总整理,举办案例分析讨论会,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实例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据了解,早在2012年,肥西县就成立了县医调中心,实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2015年,该县又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县、乡、村三级200多家医疗机构和2000多名医务人员统一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此后该县所有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可由县医调中心统一调解、保险公司统一理赔,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理赔的有机结合,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有力地保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调解医疗纠纷的实践中,该县医调中心注意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医患沟通、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此,该县每年都将全县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整理,举办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讨论会,进行分析、通报。2017年,县卫生健康委委托县医调中心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制定讨论主题,先后组织全县临床医护人员分5大片区进行5场病案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质量。

试管婴儿医疗纠纷案例_医疗纠纷:因病理医生和临床医生共同过错,导致恶性肿瘤误诊案例

【摘要】刘某某高烧、腹痛、呕吐、腹泻,到xx县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于2018年8月21日,到xx省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积脓,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术。刘某某是婚育妇女,不能生育二胎。2019年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91664.9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胃肠炎,输卵管切除
一.引言
高烧腹痛误诊为急性胃肠炎,致双侧输卵管切除八级伤残,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刘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421民初1581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8月8日,刘某某高烧、腹痛、呕吐、腹泻,到xx县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急性胃肠炎收入院,入院后,进行腹部平片,呈多处小气液平面,心电图正常,腹部彩超、提示阑尾炎回声略减低,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治疗不见好转,刘某某便提出出院,主治医生不同意,8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于2018年8月21日,到xx省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诊断为盆腔脓肿,出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积脓,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术。
三.裁判结果
刘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事实清楚,参考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xx县医院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91664.9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xx县医院误诊,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扩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开始发现是输卵管病症及时治疗,不至于将输卵管切除,刘某某是婚育妇女,不能生育二胎,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是xx县医院误诊造成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县医院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143273.3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县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医方辩称:xx县医院对刘某某的诊治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是间接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比,明显偏轻,并且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结合刘某某的病情,xx县医院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过度维权,导致的诉讼费用的增加,不应由xx县医院承担。刘某某陈述的治疗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具体的诊治过错以鉴定结论为准。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县医院对刘某某腹痛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某某的双侧输卵管切除、右卵巢部分切除的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刘某某的双侧输卵管切除、右卵巢部分切除为八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县医院应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损失。此外本院根据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6000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误诊的发生。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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