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试管婴儿医院法律责任_诊疗存在过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判赔产妇前期试管婴儿花费!_圆梦育儿网

试管婴儿医院法律责任_诊疗存在过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判赔产妇前期试管婴儿花费!

2021-08-18 06:39:23 作者:redadmin 美国试管优势 浏览次数:133

文章目录

经过多次努力怀上试管婴儿并孕育了39周的一对夫妻,因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婴儿胎死腹中。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时,前期做试管婴儿的近八万元费用,该不该医院赔偿,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对此进行了判决。

2018年11月29日,市民张女士因“停经38+5周,自觉胎动减少2天”就诊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当日下午18时05分,张女士经诊断为胎死宫中,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做引产手术,12月1日上午6时分娩一男死婴。
此后,张女士一家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前期试管婴儿费用79876.13元,以及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张女士认为,自己住院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未对张女士胎儿宫内窘迫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胎儿死亡。事发后,张女士多次要求封存病历,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以各种理由拒不及时封存,事发后两天才将涉案的病历封存,这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肆意篡改病历提供了充足时间。
张女士说,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是专科医院,应对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有相应预案并应及时采取相应诊疗措施。产妇无法知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更无法作出相应的判断。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篡改的病历中将责任归责于自己十分荒唐,且自己的常规孕检一直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院方应当十分清楚自己的状况。
张女士称自己所孕育的胎儿十分不易,系多次努力后的试管婴儿,事故发生时胎儿已满39周,完全可以随时生产,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也完全可以根据各种突发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由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导致胎儿因宫内窘迫胎死腹中。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女士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张女士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过高。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认为:生育行为可大致划分三个阶段:怀孕(试管婴儿)阶段、正常产检阶段以及分娩阶段。本案为侵权纠纷,经司法鉴定,青岛市妇儿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分娩阶段。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是张女士分娩无法达成。张女士怀孕及产检阶段的目的已经完成,且与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无关。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损失请求必须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女士试管婴儿费用及产检的产生系因被其自身怀孕及产检的需要,非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二者之间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书已经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原告张女士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故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应对张女士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以30%为宜。
张女士主张前期试管婴儿花费79876.13元,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此有异议。上述花费系张女士为达到生育目的而产生的实际花费,因本次事故导致目的无法实现,应视为张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对该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张女士前期试管婴儿花费23963元(79876.13元×30%),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女士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均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女士要求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全额赔偿试管婴儿花费279876.13元,并追加其他费用。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则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妇儿医院承担前期试管婴儿及产检的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前期试管婴儿及产检的费用应如何认定这一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胎儿的自身发育成长导致脐带绕腹三周并有静脉血栓是导致最终死亡的原因,所以上诉人张女士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该费用因系上诉人张女士为胎儿花费的直接损失,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主张不对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承担40%的责任,其中前期试管婴儿花费31950元(79876.13元×40%)。
编辑:董楠

试管婴儿医院法律责任_怀孕'妈妈',还是妈妈吗?生父代子起诉名义母亲,请求确认无亲子关系!

全文提要
围绕着两份《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产检分娩记录,2019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怀孕引发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怀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怀孕。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沈某的陈述却没有那么简单,据她所说,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怀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
针对双方的说法,普陀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怀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怀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某将上述协议的怀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米,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在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该医院于2019年6月在原来的记录上将产妇的血型变更为B型。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由他人提供卵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怀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那么被告沈某是不是小王的分娩妈妈呢?从“怀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仅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怀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怀孕这一关键事实。而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因此,虽然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照顾抚养小王的客观事实,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沈某是十月怀胎孕育了小王的怀孕母亲。王某与沈某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选择非法怀孕的方式,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对孩子身心健康及社会伦理等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综合上述考量,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辅助生殖应严格遵守相应规定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合法的亲子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其中父母与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本案中,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亦违反公序良俗。签订的《试管婴儿包成功怀孕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外,违法怀孕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破坏正常的伦理关系。不仅会造成“谁是母亲”这类棘手的法律问题,还会衍生出诸如抚养权、继承权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辅助生殖技术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势不可挡的趋势,但其中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理和人伦问题尚未厘清。因此,医疗机构在探索实践辅助生殖技术的同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目前我国明令禁止非法怀孕,并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司法建议:医院应尽审慎核实义务
普陀区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医院在产妇产检、分娩过程中对产妇未尽到审慎核实身份的义务,事后在未核查追责情况下草率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让非法怀孕中介有可乘之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及法律后果。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普陀法院向该院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医院签发,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更改、补正手续严格,故要求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因此医院出具时更须谨慎,须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设立产妇基本信息数据库,签发时严格审核婴儿父亲、母亲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应证件,做到母亲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匹配。
二、规范医疗行业制度建设。应当要求产妇就诊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就诊,挂号、就医每个环节医护人员务必进行审查,核查登记代表产妇身份识别唯一性的实名信息,将包括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身高体重、血型、病史、生育史等基本信息纳入产妇信息数据库,与产妇所在地居委会或者建立孕妇联系卡(小卡)的相关医院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借助大数据手段,尽可能避免借名建卡的情况。
三、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管理监督制度,优化监督流程。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出生数订购《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登记、保管、发放工作,在挂号、分诊、就医等各个环节,做到分工明确,专人专项管理,事后定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加强发证管理的质控和督导工作,不断完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以及责任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释明法律责任。可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或者以公示等形式告知患者,严禁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医保卡挂号、就诊,一经发现医保卡基本信息与产妇真实身份不符,医院有权终止接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
五、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体系管理,发生问题责任到人。医护人员如发现就诊人员身份不明等违法行为,需及时汇报,若故意、重大过错不报、误报,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外借、擅自调拨、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该医院收到司法建议后十分重视,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针对孕产全过程进行仔细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将改进情况答复给普陀区法院:
①在初诊建卡、办理住院、分娩期间、申领出生证明等各个环节,设计更加严谨和缜密的核对流程;
②联系辖区卫健委,针对怀孕事件进行调查;
③将对孕产妇施行精准身份识别(指纹、虹膜等),防止恶意替代就诊,杜绝非法怀孕行为。

试管婴儿医院法律责任_私人订制试管婴儿包成功?非法行医受法律惩处

前段时间有个新闻,有一对来自湖南的夫妻,因为有一个女儿想再要一个儿子,就托人去当地的医院花七万多做试管婴儿。结果生下来不但不是儿子,还患有唐氏综合征!结果夫妻两多次找医院协调无果,医院以整个过程合规合法为由,拒绝承担后果。绿桥在了解到这个事情之后,非常为这对夫妻痛心,在这里通过这件事给大家科普一下,希望不会再有悲剧发生。
据了解,这个医院曾暗地里大肆宣传“可以保证98%的几率生下男孩”,然后这对夫妻就为了生男孩,还“托关系”来到这里做试管婴儿。
在刘先生的明确向这个医院的医生表示想生男孩的时候,对方表示“好的”、“您放心,我们已经知道了”。在今年刘先生的女儿出生后,对方却回复“实在不好意思”。

造成这个悲剧的产生,到底是谁的责任?
医院虚假宣传,诱导患者
据了解,这个医院根本不具备第三代试管的资质,并且国内也不允许进行性别选择方面的操作。医院之前的宣传纯粹是虚假宣传,涉事医生只是以模棱两可的语气做相关暗示,从法律上无法追究责任。
刘先生夫妻轻信不良医院,唐筛风险高却放弃进一步检查
首先,但凡是正规的医院都不会轻易给出这种承诺,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比较复杂精密,很多大医院都没有这种技术。刘先生夫妻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竟轻易相信了不良医院的宣传。
其次,女方受孕后,唐筛检查显示风险高,院方已多次要求做羊水穿刺进一步排查,但刘先生夫妻了解到羊水穿刺有流产风险,拒绝了继续检查。并签署了放弃“羊水产前诊断”,承诺一切后果自负。
所以说造成最后的结果,纵然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刘先生夫妻俩也有很大的责任。
为什么做试管婴儿还能生出一个唐氏宝宝?
唐氏综合征又称为21三体综合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染色体疾病,患者面容特殊,外眼角上翘,舌头常向外伸出。只有1/3的患者是家族遗传,绝大多数唐氏患儿的父母本身是健康的。唐氏筛查多在孕中期14-20周,一旦确诊,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引产。
试管婴儿分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只有第三代试管婴儿在胚胎移植前,可以通过筛查胚胎遗传物质,来判断胚胎是否有染色体异常或有遗传疾病的情况。从而避免唐氏儿或者其他遗传疾病的宝宝。
第一代、第二代试管婴儿主要解决众多不孕不育问题,对于染色体异常的情况,是没办法提前筛查的,与自然怀孕的几率是一样的。
第三代试管婴儿对优生有很大意义
第三代试管与传统受孕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以在女性受孕前,筛查胚胎染色体基因,既可以避免缺陷儿,减少流产胎停的几率,也可以检测胚胎的性别。绿桥有13年海外试管婴儿经验,每天都会遇到很多患者,去海外做试管婴儿的家庭,都是去做第三代试管婴儿的。
一是因为国内有第三代资质的医院确实不多,二是因为国内第三代只为有严重遗传病患者开放,其他人不允许做。
做试管婴儿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技术
并不是说,第三代试管婴儿最先进,自己就适合做第三代。如果有其他需求,是可以做第三代试管婴儿的。但如果是不孕不育患者,只是为了能够获得生育,那么还是要根据医生的建议,选择适合自己的技术。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试管婴儿是3种不同的辅助生殖技术,有不同的适应人群,患者应当谨慎考虑。
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面对面诊断,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上所有内容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