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试管婴儿途中丈夫死亡_丈夫身亡无锡女子要继续试管婴儿遭拒法院:协议有效_圆梦育儿网

试管婴儿途中丈夫死亡_丈夫身亡无锡女子要继续试管婴儿遭拒法院:协议有效

2021-09-06 06:15:50 作者:redadmin 俄罗斯试管优势 浏览次数:135

文章目录

庭审现场
一面是“延续血脉”的朴实情感需求,丈夫身亡后妻子希望继续“试管婴儿”手术;一面是不符合规定,当事医院很为难,无奈拒绝实施相关手术。围绕着是否应该继续“试管婴儿”手术,原告方小琴(化名)和医院打了一场“默契官司”,让法院来裁决。
6月23日上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胚胎移植手术”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
两次“人工助孕”不顺,丈夫又不幸身亡
小琴和丈夫均来自安徽,此前在江阴做养殖生意,两人生活得幸福和睦。但有一个遗憾,婚后一直没孩子。听身边的朋友说,无锡有医院可以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两口子专门到无锡,在当事医院进行诊治,决定实施人工助孕。
2016年8月,签署了相关协议后,院方为小琴夫妇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对他们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接受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夫妻俩决定等一等,继续调理身体,为后续的胚胎移植做好准备。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有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做此类手术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继续手术,院方就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原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妇在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这当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卡在小琴丈夫“签字”这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在胚胎移植的环节中,医院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此外,小琴“单身妇女”的身份,也是不符合继续手术条件要求的。
“之前的字都签过了,应当可以认为是知情同意的。只是签字现在没法签了。”小琴语带哽咽地表示,现在胚胎还在,她只想拥有自己和丈夫共同的孩子。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手术,让血脉延续。
医院
虽然同情原告但“把握不准”
“实际上,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出庭的院方工作人员称,当时小琴提出要求后,相关医务人员就将情况向医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小琴进行了沟通。不久,院方专门开了一个伦理委员会会议,就此事进行讨论。
当时,考虑小琴丈夫无法签字,认为如果继续手术,医院就是违反相关规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则。院方也认为,小琴的情况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为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相关的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院方最终拒绝了小琴的请求。
“当时我们也是建议,走法律途径。”工作人员透露,建议“走法律程序”,实际上是他们“有意为之”。他们出于同情,本身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是小琴的情况很特殊,院方也有点把握不准。因此,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院方也需要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他们将认真履行判决,目前并不打算上诉,他们也希望能帮助原告小琴实现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法官
4个原因应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此案的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称,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多项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有别于“单身妇女”概念,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合同需继续履行。
陆锡平法官告诉记者,小琴的问题,属于特殊个例,怎么处理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类似情况还是应该以“个案救济”的形式来处理,弥补法律条文不足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生育权。(张建波)

试管婴儿途中丈夫死亡_丈夫意外去世,试管婴儿手术被拒!法院这样判

做试管婴儿移植手术期间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为延续丈夫血脉
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拒绝继续移植试管婴儿胚胎
遗孀将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了
……
2016年8月31日,张女士和丈夫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医院为张女士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
达成该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为张女士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并由张女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移植事宜。
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五枚胚胎中的三枚,但却没有移植成功,还剩余两枚在医院继续冷冻保存。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死亡。
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张女士调整心情和身体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她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院方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其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伦理,也不符合相关规范,遂给予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将医院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近日,盘龙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医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张女士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母亲及女儿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另外,张女士与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我国二孩政策,其目前进行的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最终,盘龙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试管婴儿途中丈夫死亡_世界首例试管婴儿出生超40年,一图读懂辅助生殖三大误区

一面是“延续血脉”的朴实情感需求,丈夫身亡后妻子希望继续“试管婴儿”手术,一面是不符合规定,当事医院很为难,无奈拒绝实施相关手术。围绕着是否应该继续“试管婴儿”手术,原告方小琴(化名)和医院打了一场“默契官司”,让法院来裁决。
6月23日上午,江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胚胎移植手术”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两次尝试“人工助孕”不顺
丈夫又不幸身亡
小琴和丈夫均来自安徽,此前在江苏江阴做养殖生意,两人生活得幸福和睦。但他们有一个遗憾,就是婚后一直没孩子。听到身边的朋友说,无锡有医院可以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并且那位朋友还成功有了孩子。在对方的建议下,小琴两口子专门到无锡,在当事医院进行诊治,并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实施人工助孕。
2016年8月,签署了相关协议后,院方为小琴夫妇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对他们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接受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夫妻俩决定等一等,继续调理身体,为后续的胚胎移植做好准备。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丈夫死亡后妻子单身
有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做此类手术
医院的理由是,继续手术,院方就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原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妇在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这当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卡在小琴丈夫“签字”这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在胚胎移植的环节中,医院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此外,小琴“单身妇女”的身份,也是不符合继续手术条件要求的。
“当时就说,缺少我丈夫签字,难道我要让尸体回来签字吗?现在这个情况,并不是我们故意的。”小琴接受采访时坦陈,院方拒绝时,只觉得院方“太苛刻”了。自己和丈夫都是来无锡打拼的普通人,第一次尝试了失败,再去第二次,正是明白每一次手术的费用并不低,加上考虑到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才会态度谨慎,并一直“耽搁”,不想丈夫突然身故。
“要说知情同意,自愿选择,之前的字都签过了,应当可以认为是知情同意的。只是签字现在没法签了。”小琴语带哽咽地表示,现在胚胎还在,这是丈夫留给自己的念想,她只想拥有自己和丈夫两个人共同的孩子。
小琴还告诉记者,公婆曾有两个孩子先后夭折,丈夫就是他们的希望。如今,丈夫又不在了,在医院里的胚胎就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没有这个希望,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这也是我们全家的希望,希望社会和法律给我们支持。”
案件审理期间,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让血脉延续,让生者有所希望,也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小琴的婆婆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小琴的支持。
关于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小琴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医院:虽然同情原告
但“把握不准”,尊重判决
“实际上,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出庭的院方工作人员称,当时小琴提出要求后,相关医务人员就将情况向医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小琴进行了沟通。不久,院方专门开了一个伦理委员会会议,就此事进行了讨论。
当时,考虑小琴丈夫无法签字,认为如果继续手术,医院就是违反相关规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则。院方也认为,小琴的情况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为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相关的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院方最终拒绝了小琴的请求。
院方代表出庭陈述
“当时我们也是建议,走法律途径。”工作人员透露,建议“走法律程序”,实际上是他们“有意为之”。他们出于同情,本身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是小琴的情况很特殊,院方也有点把不准。因此,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院方也需要给自己找到一个法律依据。
最后,他们想到通过法院审判,以判决来作为自己的行为依据。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他们将认真履行判决,目前并不打算上诉,他们也希望能帮助原告小琴实现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原先协议
今天在法庭上,小琴与聘请的律师一同出庭,院方则由工作人员出庭,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原告方小琴陈述自己的想法
法院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此案的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称,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地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法规所说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且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从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等情况看,院方可被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
更何况,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因此,合同需继续履行。
庭审现场
陆锡平法官告诉记者,完成一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是分步骤、按程序来的,不可能一蹴而就。过程中,遇到小琴夫妻这样的问题,属于特殊个例,怎么处理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因为该怎么解决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规定所有的特殊情况。他认为,类似情况还是应该以“个案救济”的形式来处理,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生育权。
陆锡平法官陈述案情
他建议,还是要打造一个平台机制,专门来处理类似的纷争案件,明确在经过诉讼内、诉讼外的调解后,最终由法院来做一个判决。
看”,让更多人看到☟
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面对面诊断,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上所有内容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