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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的女性是非常不容易的,生产后女性身体非常虚弱,因此女性产假也是相对较长,女性怀孕8-9个月以后就要开始休产假了。但是休产假女性独自在家中带孩子也不方便,这时准爸爸们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一、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详解!
产假规定:
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其生育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假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生育假6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育儿假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常见问题解答
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也就是说,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目前按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可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是先休产假,再休60天生育假。
生育假遇双休日不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小贴士: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检算不算正常出勤?
产检,即产前检查。为了保障女职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医疗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扣工资吗?
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正确的做法是产检时间按全勤处理,不应扣发工资。
产前假享受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①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有陪产假吗?
有的,配偶可享受10天陪产假,连续使用包含周末,遇法定假日顺延。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上海地区的产假又是如何安排的呢?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具体来说,国家规定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其中,产前假通常为98天;产假为98天;哺乳假为每日1小时,至宝宝满1周岁或达到1周岁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同时也明确规定,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假进行灵活调整。
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上海地区的产假又是如何安排的呢?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其在职工权益保障方面也颇具特色。根据上海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上海地区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产假待遇如下:产前假为98天;产假为98天;哺乳假则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享受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上海地区还鼓励单位给予女职工更长的产假时间,以便她们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在政策上,上海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来帮助女职工更好地融入工作和家庭。比如,一些高科技企业允许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选择在家办公一段时间,以便更好地照顾孩子。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性职工在生育后重新投入工作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和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
总的来说,产假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产假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妇女就业现状和家庭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产假资源,从而更好地促进妇女就业和家庭和睦。希望在未来,产假政策能够更加贴近实际需求,为广大女职工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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