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医院搞错赔偿_诊疗存在过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判赔产妇前期试管婴儿花费!

2021-07-27 06:25:18 作者:redadmin 浏览次数:62
经过多次努力怀上试管婴儿并孕育了39周的一对夫妻,因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婴儿胎死腹中。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时,前期做试管婴儿的近八万元费用,该不该医院赔偿,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对此进行了判决。

2018年11月29日,市民张女士因“停经38+5周,自觉胎动减少2天”就诊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当日下午18时05分,张女士经诊断为胎死宫中,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做引产手术,12月1日上午6时分娩一男死婴。
此后,张女士一家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前期试管婴儿费用79876.13元,以及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张女士认为,自己住院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未对张女士胎儿宫内窘迫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胎儿死亡。事发后,张女士多次要求封存病历,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以各种理由拒不及时封存,事发后两天才将涉案的病历封存,这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肆意篡改病历提供了充足时间。
张女士说,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是专科医院,应对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有相应预案并应及时采取相应诊疗措施。产妇无法知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更无法作出相应的判断。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篡改的病历中将责任归责于自己十分荒唐,且自己的常规孕检一直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院方应当十分清楚自己的状况。
张女士称自己所孕育的胎儿十分不易,系多次努力后的试管婴儿,事故发生时胎儿已满39周,完全可以随时生产,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也完全可以根据各种突发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由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导致胎儿因宫内窘迫胎死腹中。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女士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张女士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过高。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认为:生育行为可大致划分三个阶段:怀孕(试管婴儿)阶段、正常产检阶段以及分娩阶段。本案为侵权纠纷,经司法鉴定,青岛市妇儿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分娩阶段。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是张女士分娩无法达成。张女士怀孕及产检阶段的目的已经完成,且与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无关。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损失请求必须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女士试管婴儿费用及产检的产生系因被其自身怀孕及产检的需要,非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二者之间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书已经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原告张女士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故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应对张女士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以30%为宜。
张女士主张前期试管婴儿花费79876.13元,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此有异议。上述花费系张女士为达到生育目的而产生的实际花费,因本次事故导致目的无法实现,应视为张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对该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张女士前期试管婴儿花费23963元(79876.13元×30%),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女士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均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女士要求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全额赔偿试管婴儿花费279876.13元,并追加其他费用。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则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妇儿医院承担前期试管婴儿及产检的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前期试管婴儿及产检的费用应如何认定这一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胎儿的自身发育成长导致脐带绕腹三周并有静脉血栓是导致最终死亡的原因,所以上诉人张女士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该费用因系上诉人张女士为胎儿花费的直接损失,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主张不对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承担40%的责任,其中前期试管婴儿花费31950元(79876.13元×40%)。
编辑:董楠

试管婴儿医院搞错赔偿_新生儿174天后死亡,法院为何驳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丨医法汇

案情简介
罗女士(35岁)怀孕后即到县康复医院产检,怀孕期间县康复医院先后为其提供彩超检查4次、尿液检查2次、唐氏筛选、血液检查、21/18/13三体综合征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各1次等检查。后其在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王某,因出生后体弱在该院住院15天。四个半月后,王某突发感冒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第2天转至市妇保院,经该院诊断:王某患有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抽搐、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住院治疗两周后出院,回到家中病情又突发变化,于当日在县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从出生到死亡共存活174天。 罗女士夫妇认为,县康复医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告知义务,侵害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导致缺陷儿王某出生,起诉县康复医院按7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医方存在1、未按规定填写《母子健康手册》。2、在孕妇符合筛查为阳性情况下,未按规定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其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3、建议告知责任中存在不足。唐筛结果出来后,医方没有解释并再次书面建议并告知孕妇可行进一步检查予以确认。鉴于唐氏筛查及以后的进一步检查属建议项目,做不做由孕妇决定,本次鉴定意见为:康复医院对孕妇提供产前超声影像检查筛查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40%-50%。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没有书面建议或告知的过错行为造成两原告未对胎儿是否健康进行确诊,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缺陷儿的错误出生,医院应赔偿缺陷儿额外增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尸体冷冻费、鉴定费用以及孕妇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孕期及哺乳期的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以赔偿45%为宜,判决医院赔偿7万余元。患方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与医院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予以驳回。 患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
全面推行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优化健康服务,提高妇幼健康水平,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是健康中国战略的基本要求。健康中国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加强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的评估与管理。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四个部分。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在孕妇(35岁)符合筛查为阳性情况下,未按规定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其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于35周岁以上孕妇发生胎儿先天性缺陷、畸形的情况要远高于35周岁以下孕妇,且先天性愚型胎儿合并先天性心脏病的比例约有50%。唐氏筛查属产前诊断的措施,唐氏筛查为普通筛查,检出率一般为50%-75%,是建议项目,35周岁以上孕妇唐筛低风险,可建议告知其进行遗传咨询并通过介入性产前诊断即通过绒毛、羊水、脐血等胎儿取材进一步确认,对怀疑先天性心脏病胎儿建议其行超声心动图检查进一步确认。根据唐氏筛查报告的建议和解释,因孕妇缺乏医学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医方应进行解释并再次书面建议并告知孕妇可行进一步检查予以确认,但是本案中医方并没有对孕妇进行书面建议或告知,因此被法院认定医方存在对35岁以上孕妇之胎儿先天性缺陷、畸形的风险未引起高度重视的过错。 “出生缺陷”的责任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责任:一是新生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不当出生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高度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两个方面。本案即是因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儿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的的赔偿责任。 产前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于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孕期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这是保证孕妇胎儿健康必不可少的手段。三胎政策的放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类似本案的医疗机构对高龄孕妇产前检查及相关记录不规范,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的评估与管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作为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范做好产前检查工作,特别要重视三胎政策下高龄孕妇的产前检查工作,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法在线(关注医疗,关注法律,关注医法在线!)

试管婴儿医院搞错赔偿_因为这场法律纠纷,美国把首例试管婴儿的桂冠拱手让给了英国

繁衍后代,是生命的本能。而不孕不育,是一个在中国传统中略显禁忌的词汇。
一边是一线城市越来越晚的女性初育年龄,一边是谁也不希望不孕不育这一噩梦落在自己身上。因为在很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生不出孩子,尤其是生不出儿子,都是女方的错。
虽然当下试管婴儿技术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但人们对于不孕不育的焦虑依然存在。例如,不少人担心试管婴儿的健康和智力问题。
事实上,试管婴儿只是生命最初3到5天在实验室器皿里度过,生命孕育的主要过程还是在母亲体内完成。因此,不管是生理、心理、还是智力,都跟自然受孕的孩子没有区别。
即使是这样,试管婴儿在大众的眼中依然区别于正常妊娠的婴儿。来自湖南省的方女士就因为自己的孩子是试管婴儿遭到了保险拒赔。
1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0日,方女士在怀孕时,购买了一份母孕安康保险,保额为10000元。
保险条款约定: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二十八天内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出生一百八十日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保险人按照特殊关怀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种类对应的比例给付新生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该条款中先天性心脏病(开胸)手术的给付比例为100%。
2019年11月,方女士剖腹产生下一女孩,取名江某。2020年4月,江某因不适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并于2020年5月进行了先天性心脏病的治疗手术,共花费医疗费54765.16元(其中新农合补偿23920.85元,特批20000元,个人支付10844.31元)。
此后,方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竟是:方某通过试管婴儿手术产生的“妊娠”,与自然怀孕的妇女相比,不属于保单上约定的“身体健康,正常妊娠的已婚妇女”。
无奈之下,方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法院观点
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上均没有提到正常妊娠具体指何种方式,众所周知,正常情况下胎儿都是在子宫中生长发育,只有宫外孕等特殊情形才被称为异位妊娠,本案中的正常妊娠应采用通常的解释,即胎儿在子宫中正常生长发育,而非保险公司认为的通过自然受孕方式妊娠。
保险公司所述方女士系试管婴儿手术人员,不属于正常妊娠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试管婴儿的原因有多样性,可能是女性不孕患者采取的辅助生殖措施,也有可能是男性不育患者解除不孕困难的方式,还可能是不明原因不孕患者所采取的方式。
所以保险公司仅凭方女士采取试管婴儿方式妊娠就认定其相对于自然怀孕的妇女而言生理上存在某些不足之处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某10000元保险金。
3关于试管婴儿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每7对育龄夫妇中约有1对存在生殖障碍,在中国,当下已有5000万不孕不育患者。不育症不仅是医学问题,更影响着社会和谐、人口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传统观念中,如果夫妻之间一直无法生育,多数情况下会把生不了的锅甩给女方。然而不孕不育,可能是男性患有不育症,也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均有问题。
全球疾病负担(GlobalBurdenofDisease)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女性的不孕发病率为2705.66例/每十万人。而中国男性的不育发病率为879.32例/每十万人,比女性略好,但也不乐观。
这种情况下,试管婴儿技术应运而生,它采用医疗辅助手段帮助不育夫妇生育后代。试管婴儿的诞生被誉为20世纪医学界的一大奇迹,不仅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而且造福了世界范围内众多的不育夫妇。
过去的20余年间,试管婴儿技术在中国发展极其迅猛,不少生殖中心都处于超负荷状态。
那人们常说的试管婴儿具体是怎么实现的呢?
实际上它包含了三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又称“第一代试管婴儿”)、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第二代试管婴儿”)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第三代试管婴儿”)。
简单来说,第一代试管婴儿是人们常规理解的、使卵子与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再将胚胎移植回子宫内。第二代借助了显微操作完成这一过程。第三代则主要针对有遗传风险的患者的胚胎进行检测,可以有效预防有遗传疾病患儿出生、提高人口质量。
目前,第一和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较为常见。但可提高生育质量的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仍很“小众”,仅有9%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
4慧培哥思考
回到这个案件中,保险理赔人员作为和医学打交道的专业人士,应该摒弃一些非科学的世俗观念,如果仅仅为了拒赔就将不孕不育的责任全部归结为女性、将有不孕不育的女性简单归类为身体不健康的已婚妇女,这样的理赔何来公正可言,这样的保险又如何给大众保障。
对于大众来说,也应该客观认识,不孕不育不是女性生育功能的污名化,生育是男女共同的责任。其次,我们也应该了解试管婴儿与自然授精婴儿无异,甚至还有利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实现比自然授精婴儿更健康的可能性。
总之,生育是一件神圣而又美好的事,愿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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